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大足发改〔2016〕62号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促进天然气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有关要求,经区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区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大足区居民生活用气用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分档气量和分档气价
按年度用气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一、二、三档气价按1:1.1:1.3比价确定。
居民日常生活用气,第一档气量为0—500 m3/年(含),气价为1.76元/ m3;第二档气量为501—660 m3/年(含),气价为1.94元/ m3;第三档气量为660 m3/年以上,气价为2.29元/ m3。
居民家庭采暖用气,第一阶梯气量为0—1200 m3/年(含),气价为1.76元/ m3;第二阶梯气量为1201—2000 m3/年(含),气价为1.94元/ m3;第三阶梯气量为2000 m3/年以上,气价为2.29元/ m3。
详见下表:
阶梯 分档 |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 |
采暖居民家庭用气 |
调价 水平 (元/m3) (1:1.1:1.3) |
阶梯 价格 (元/ m3) | |
气量 (m3/年) |
生活用气量(m3/年) |
采暖用气量 (m3/年) | |||
第一档 |
0—500(含) |
0—500(含) |
0—1200(含) |
0.00 |
1.76 |
第二档 |
501—660(含) |
501—660(含) |
1201—2000(含) |
0.18 |
1.94 |
第三档 |
660以上 |
660以上 |
2000以上 |
0.53 |
2.29 |
三、计量缴费周期
居民阶梯气价计量缴费周期实行年阶梯(实施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对超出一阶梯全年合计用气量部分按对应的阶梯价格结算气费。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后付费抄表结算用户,按燃气企业抄见年累计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气量的卡表用户按用户累计购气量执行阶梯气价。
四、相关政策
(一)家庭人口数超过4人(含),每增加1人每户每年各阶梯基础气量增加70m3。用户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每年到所在地燃气企业营业厅办理手续。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居民气价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价格,气价由现行1.76元/ m3调整为1.79元/ m3执行。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敬老院气价不作调整,仍执行1.76元/ m3。
(三)居民家庭采暖用气由采暖用户向所在地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经燃气企业认定后,用户可自愿选择是否单独挂表计量,执行居民家庭采暖气价政策。
(四)低保户居民不执行阶梯价格,用气仍按1.76元/m3执行。凭身份证和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每年到所在地燃气公司营业厅办理手续。
(五)实施居民阶梯气价后,居民用户因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新房主可以凭产权证明及时到供气企业营业网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同时根据新用户的情况进行阶梯气量测算。居民阶梯气价年分档气量不因租赁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解除进行重新核算,如果承租人年中发生变更,将延续之前的累计气量执行阶梯气价。市民在租房时充分了解所租房屋前期用气情况,租赁双方应自行就气量与气价计算及合理分担问题通过租赁协议予以确认。
(六)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后,若遇上游居民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居民各档用气价格按照现行的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用气量执行。
六、有关要求
居民阶梯气价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抄表到户率,完善阶梯气价抄表、计价、收费等细则,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我委将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确保居民阶梯气价政策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