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3-00080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函〔2023〕3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6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3-00080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函〔2023〕3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6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6 |
[ 有效性 ] |
关于区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号 建议的复函
孙爱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工业企业用电成本的建议》(第110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工业企业电价政策
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文件规定,市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价格定价部门为市价格主管部门。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我市已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并逐步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电价按照市场交易规则执行,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
二、降低市场主体用电成本相关政策
市发改委已出台《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754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商业夏季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9号)等电价政策,全面落实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
感谢您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的关注,以及对发展改革委工作的支持!
此复函已经汤伟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