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2-0027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2022〕5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6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2-0027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2022〕5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6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9
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水费气费财政补贴
(一)补贴范围。除高耗能行业企业、以水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天然气发电企业、天然气直供用户、CNG加气站等外的区内受疫情影响或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且入户性质为非居民用水用气的用户。
(二)补贴标准。给予2022年5-6月实际发生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气费5%的财政补贴。企业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水费气费实际缴纳地进行补贴。
(三)补贴流程。
1.由供水供气企业梳理并确认非居民用水和用气用户详细名单和补贴金额,并提交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气费支持政策兑现汇总表》交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审核后,反馈至供水供气企业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在费用结算环节采取一次性扣减方式进行落实。
3.区财政局在供水供气企业按要求提出资金申请2个月内,予以审核兑现。
(四)梳漏处理。本次补贴中涉及市场主体较多,为了避免出现“应享未享”情况,对本次未筛选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享受条件的可在2022年9月30日前,自行向所在地供水供气企业申请,由供水供气企业统一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补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贴。
(五)部门职责。
1.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牵头出台落实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补贴政策宣传。
2.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经开区经发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指导供水供气企业规范落实补贴政策,配合开展政策宣传。
3.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贴资金,明确资金使用规则,确保供水供气企业补贴申请资金及时兑现到位。
4.区内各供水供气企业负责制定补贴配套实施细则,配合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尽快足额将补贴政策兑现到位。
二、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要求,全面落实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等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用电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相关部门和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共同做好水费气费补贴、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妥善做好政策执行的衔接,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将各项政策执行到位,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将补贴落实情况(包括具体补贴政策、惠及用户数、补贴金额等)每月3日前反馈至区发展改革委。
附件: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气费支持政策兑
现审核表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重庆市大足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附件:
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气费支持
政策兑现审核表
申请单位名称 |
(渝发改规范〔2022〕9号) | ||
政策依据 |
|||
企业个数 |
个体工商户个数 |
||
贴额金额(元) |
|||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公章) 年月日 | |||
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意见:
(盖公章) 年月日 |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公章) 年月日 |
备注:此表与附后材料(企业具体名单)应盖骑缝盖。
大足发改〔2022〕55号 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