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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760 [ 发文字号 ] 大足发改〔2017〕36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17-11-17
[ 成文日期 ] 2017-11-1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7908d/2021-00760
[ 发文字号 ] 大足发改〔2017〕36号
[ 主题分类 ] 物价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17-11-17
[ 成文日期 ] 2017-11-17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足发改〔2017〕36号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停车服务经营者:

为了改善我区的交通环境,加强城市停车管理,规范停车收费,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642号)文件精神,区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和二届区委第2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调整大足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路内停车位收费标准

大足区路内停车位收费标准(政府定价)

项目

区域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重要商圈路段

8:00-22:00

2.00元/小时.车位

非重要商圈路段

8:00-22:00

1.00元/小时.车位

备注:

1.路内停车服务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单位计费。

2.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3.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位包月出租。

4.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市政园林作业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等特种车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停放免费。

(二)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和单独选址建设的立体专业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除上述之外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单独选址建设的地面平面式专业停车场、商住混合停车场等其他公共停车场(以下统称室内、室外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大足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车型

停放时间

金额

单位 

室内公共

停车场

室外公共停车场

特级

普通级

其它公共停车场

旅游景点

二轮车

每小时

元/小时

1

1

1

3元/次

12小时内不超过

元/次

5

3

3

24小时内不超过

元/次

10

5

5

小型车

三轮车

每小时

元/小时

4

2

2

6元/次

12小时之内不超过

元/次

15

8

8

24小时内不超过

元/次

25

10

10

大型车

每小时

元/小时

5

3

4

12元/次

12小时内不超过

元/次

20

10

15

24小时内不超过

元/次

30

20

25

超大

型车

≤13米

每小时

元/小时



4


12小时内不超过

元/次



15


24小时内不超过

元/次



30


>13米

每小时

元/小时



5


12小时内不超过

元/次



20


24小时内不超过

元/次



40


备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2.室内公共停车场包月停放收费标准(含物业服务费):二轮车不得超过120元/月;小型车、三轮车包月不得超过260元/月;大型车不得超过300元/月。

3.室外公共停车场包月停放收费标准(含物业服务费):二轮车不得超过120元/月;小型车、三轮车不得超过260元/月;大型车不得超过350元/月;超大型车不得超过400元/月。

4.车型分类:小型车:客车≤9座 货车≤2吨 大型车: 9座≤客车≤39座 2吨<货车≤10吨 超大型车: 客车≥40座 货车>10吨 。

5.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的,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6.上述标准指除路内停车位收费标准外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7.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市政园林作业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等特种车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车辆停放免费。

二、工作要求

(一)《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在市政主管部门取得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大足区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在2017年12月1日实施收费之前将确定新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

(三)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制作格式、内容、颜色统一的停车收费公示牌(见附表)。

(四)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为使本通知与原规定顺利过渡,本通知实施时,已签订停车服务租赁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前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足发改〔201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足区城区路内停车位收费公示牌

2.大足区停车场收费公示牌

3.大足区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4.大足区停车场等级标准

大足区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方案附件1-4(30次常务会).xls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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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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