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007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2020〕6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10-31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007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2020〕6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10-31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3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大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重庆市大足支行
2020年10月23日
大足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权属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区范围内凡从事或参与区级储备粮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的部门、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区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相关预算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补贴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若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区储备粮公司按照区级储备粮购入、调运、轮换计划向市储备粮公司申请农发行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是区级储备粮存储的责任主体,负责区级储备粮日常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工作。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购入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储备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督促承储企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收购。购入价以当期市场价格作为参考价,由承储企业提出购入建议价向市储备粮公司申请资金,市储备粮公司统一向农发行申报贷款需求,经农发行审核后按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实施储备粮购入。
第十二条 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三级以上(符合重金属、真菌毒素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标准)的当年收获的新粮。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存储管理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进出灵活的粮食储备库。
第十四条 存储企业应具有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备足够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粮食进出仓机械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按市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三)建立区级储备粮台账,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必须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四)区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储存条件等发生巨大变化,确实需要移库储存的,在移库储存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在征得同意后方可移库储存,未经批准,不得变动区级储备粮储存库点和仓间;
(五)按照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区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粮食库存情况,按轮换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
(六)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对报送区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区级储备粮严重不宜存储或变质;
(五)以区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未轮报轮,套取补贴或利用储备粮轮换套取市场差价,导致储备粮资金损失;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实际库存和品质情况以及入库年限,按照国家或市规定的储藏年限,提出分库点年度轮换的品种、数量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下达轮换计划后执行。
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组织实施,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否则按规定扣除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依照轮换计划实施储备粮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国家标准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实物方式进行。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负担。轮换期间的补贴费用照常拨付。
第二十条 完成轮换储备粮入库后,须经有资质的粮食产品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由承储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轮换验收,待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区级储备粮。
第六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一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 本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政府批准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区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
第七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区级储备粮食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财政承担。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区级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人为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承储企业应及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财政承担。
第八章 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农发行大足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储备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仓库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查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账册、报表。
(四)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农发行大足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彻底,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承储企业进行赔偿,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批准将承储有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农发行大足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