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0-00147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2020〕37号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08-08 |
[ 成文日期 ] | 2020-08-0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0-00147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2020〕37号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08-08 |
[ 成文日期 ] | 2020-08-04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政策的通知
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根据《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委办〔2020〕32号),现就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政策措施
1.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自来水按上半年阶段性降价前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工程水费)的90%结算;
2. 其他非居民用水按降价前价格降低0.1元/立方米。
二、 执行时间
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三、 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为公共管网(含延伸部分)供水用户。
四、工作要求
各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政策措施,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严格将降价政策执行到位。
供水企业每月3日前将上月政策执行情况 (包括涉及用户数、用水量、优惠金额)反馈区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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