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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2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成文日期 ] 2021-07-2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8024F/2021-002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成文日期 ] 2021-07-29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督促参建各方履行投标承诺、落实招标成果,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起草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1831日前反馈意见和建议:

1. 邮寄信件: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一环北路东段101号大足区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邮编:402360;

2. 传真:43769001

3. 电子邮件:dzfgwjgk@163.com

附件: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729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工作,督促参建各方履行投标承诺、落实招标成果,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监管范围

对全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建设

单位)和施工、监理等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检查。

二、 明确部门职责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经开区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相应合同履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发局负责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的履职尽责情况实施监督

(三)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四)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拨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结算审核

(五)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三、落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

项目法人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情况履行全面的管理。

(一) 规范项目发包管理。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存在应当招标或者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行为。

(二)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1.项目法人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班子(包括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等管理人员),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内,保质、保量、按期建成投用,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2.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等管理人员应对施工、监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投标承诺配备进行核查。若非中标单位入场或中标单位派驻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的,应立即纠正并及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3.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等管理人员应实行对施工、监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日常考勤,并形成考勤记录备查。对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不履职或擅自更换的,应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及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4.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等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发现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合同变更程序。

1.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因勘察设计变更、实施内容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合同总价变更和工期变更等变更项目合同的,项目法人严格应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变更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增加的建设费用,概算不予调整,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

2.因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原因导致项目合同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资质、暂停营业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处罚,并实行信用惩戒。

三、加强标后监督检查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检查台账,采取随机方式对本行业在建项目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二)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财政局等对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每年不少于2次的联合抽查重点检查合同签订与履约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违法发包、转包、资质挂靠、违法分包情况等内容。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通报和处理,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国资委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公开检查结果,将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情况与企业薪酬绩效、管理人员奖惩等挂钩。

四、强化责任追究

(一)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或履职尽责不力的,依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形严重的报请区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将行政处理结果信息归集到重庆市公共信用平台,依法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方面予以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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