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4-00084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处理决〔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2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2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8024F/2024-00084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发改处理决〔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发展改革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2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2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评标专家程玉莲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的 处理决定书
程玉莲(专家证号:A009976):
我委在对“重庆市大足区2023水毁修复工程(二期)”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查实,你在参加该项目评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3月29日,“重庆市大足区2023水毁修复工程(二期)”项目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事务中心开标评标,你作为评标专家在同意参加该项目评标后,未到场参与评标,导致该项目的评标工作无法及时开展。
2024年5月7日收到你的陈述和申辩,称是第一次来足参加评标,未提前预判所需时间特此请假。对此,我委认为,评标专家在同意参加评标时,就应预判所需时间按时到达评标现场,本次评标活动你已同意参加评标,后提出未预判所需时间的理由不成立,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之附件《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2项“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的规定,经研究对你在本次评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3分,记分时间12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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