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给予刘富鑫等五名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分的处理决定书
刘富鑫(专家证号:A013197)、赵吉亮(专家证号:A015666)、文娟(专家证号:A015567)、闵西国(专家证号:A007034)、贺小岚(专家证号:A011702):
我委在“大足区宝顶镇佛东路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过程中查实,你们在参加该项目评标活动时存在违规行为,现作出处理决定。
一、调查认定的事实
“大足区宝顶镇佛东路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于2022年8月8日9时30分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事务中心开评标。
经你们独立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了中标候选人。2022年8月15日,招标人向本机关投诉你们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2022年8月23日,经你们复核,否决了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因你们在本项目第一次评审时,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影响了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依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第10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刘富鑫、赵吉亮、文娟、闵西国、贺小岚五名评标专家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6分,暂停评标6个月,时间从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
(大足发改【2022】78号)关于给予刘富鑫等五名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分的处里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