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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0-1957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发〔2019〕32号 |
[ 主题分类 ] | 旅游、服务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 发布日期 ] | 2020-07-06 |
[ 成文日期 ] | 2020-07-0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47908d/2020-19576 |
[ 发文字号 ] | 大足府发〔2019〕32号 |
[ 主题分类 ] | 旅游、服务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民政府 |
[ 发布日期 ] | 2020-07-06 |
[ 成文日期 ] | 2020-07-06 |
[ 有效性 ] |
关于规范大足石刻景区燃香活动的通告
大足府发〔2019〕32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大足石刻景区燃香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大足石刻景区燃香活动,加强安全管理,更好地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障游客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旅游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旅发〔2009〕30号)、《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GB26529—2011)、《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及《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禁止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禁止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二、大足石刻景区内(包含宝顶石刻景区、北山石刻景区、南山石刻景区、石门山石刻景区、石篆山石刻景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高香,景区所提供的燃香类产品应符合《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要求,其中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0mm且直径不应大于10mm。否则,将依法查处劣质违规燃香类产品,规范香烛经营。
三、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商家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严厉打击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景区管理部门设立指定燃香点,燃香点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余火不过夜。
五、景区安全管理人员应提示信教群众和游客文明有序进香,引导信教群众和游客选用符合《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要求的燃香类产品,每次进香数量不宜超过3支。
六、在大足石刻景区内参加燃香活动的信教群众、游客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和污染环境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据《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圣寿寺内燃香活动事宜按照《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圣寿寺内燃香活动的通告》(大足府发〔2018〕25号)规定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