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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养犬实行分区管理

日期:2024-04-08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近日,大足区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全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的要求,《通告》规定,棠香—龙岗城区、龙水城区、双桥经开区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棠香—龙岗城区区域,具体为二环北路—一环北路西段—累丰路—二环西路—二环南路—五星大道(大邮路)—三环南路—龙棠大道—二环东路—清明桥路—五星大道—二环北路合围及合围外200米内区域。
  龙水城区区域,具体为龙棠大道—幸光大道—龙水路(大邮路)—西一路—龙棠大道合围区域及幸光大道以南200米区域。
  双桥经开区城区区域,具体为大邮路—南环大道—西湖大道—火炬路—双龙西路—双龙东路—求实路—奋进路—敬业大道—天星大道—西湖大道—星湖路合围及合围外200米内区域。
  《通告》规定,全区居民饲养、管理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通告》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大足府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01

张某居住在棠香街道一环北路东段某小区内,其所居住区域属于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因此张某可以饲养一只小型泰迪犬(符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规定的犬只)。张某应当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完成免疫之日起五日内,张某可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张某应对饲养的犬只严格管理,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02

李某居住在三驱镇某村,其所居住区域属于养犬一般管理区域,饲养了一只中华田园犬(符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规定的犬只),李某可以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或由镇人民政府提供强制免疫服务。

03

王某依法饲养一只犬只,计划带犬外出散步,应当对犬只系绳(绳长不超过1.5米),并佩戴犬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转自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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