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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916377K/2024-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8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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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8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区级实施主体
1 受理“12319”城市管理热线投诉 公共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办精〔2015〕39号)一、规范服务内容。12319短消息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建设的应急管理(向有关人员发送建设工程接警平台的有关信息、12319热线接电或其他途径获知的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市民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诉求短信回复;重要信息采集发布;短信回访和满意度调查等。 区县级 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2 公布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 公共服务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三条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 区县级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条2.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1.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3 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公共服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级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委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7 号)第五条2.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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