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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成文日期 ] 2025-04-2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成文日期 ] 2025-04-28
[ 有效性 ]

重庆鑫锐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1.13”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113日,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70公里0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由经开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重庆鑫锐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乘龙牌LZ******DB,车辆识别代号:LG**********387,发动机号:14*******58。渝D*****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厂牌型号:鲁畅达牌LC*******XP,车辆识别代号:LA********D163。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鑫锐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海棠大道******,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9-06-06,检验有效期止:2025-06-30,机动车有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2.D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C6P

CK154M0009491,发动机号:SL****2,所有人:张*喜,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1-09-14,有效期止:2025-09-30,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乘人情况

1.*建,男,汉族,家庭住址及户籍地均为:重庆市永川区,身份证号:510******30,驾驶渝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2002-09-10,有效期止2084-09-10。目前已刑拘。

2.*喜,男,汉族,家庭住址及户籍地均为:重庆市大足区,身份证号:510******810,驾驶渝DS*****号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E,初次领证日期:2011-03-01,有效期止2027-03-01。目前已康复出院。

3.*超,女,汉族,家庭住址及户籍地均为:重庆市大足区,身份证号:50**********61,渝DS*****号二轮摩托车乘客。目前已死亡。

(三)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重庆鑫锐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程*,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海棠大道********,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货运代理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23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16日。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70公里0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双桥经开区方向,北往龙水镇方向,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有双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平直完好,事故路段限速70km/h。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13日7*建驾驶渝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永川出发前往四川省安岳县中铁十九局二号搅拌站运送碎石。15时40分左右完成送货,空车返回永川区。18时12分许,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70公里处。胡*建驾车向右变道,因未仔细观察右边道路情况在旁边同向行驶的由张*喜驾驶搭乘李*超的渝DS*****号普通二轮车发生擦挂,造成李*超当场死亡

(六)检验鉴定情况

1.根据车辆检验鉴定报告(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51号):渝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位灯、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间接视野装置中的驾驶员侧主外视镜和广角外视镜、前视镜、乘员侧主外视镜和广角外视镜有效左前位灯、左后和右后位灯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补盲外视镜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2.1条的要求。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后位灯、转向信号灯及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中车轮及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8.1条和第9.1.3条的要求。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1条的规定。

2.根据车辆检验鉴定报告(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52号):渝D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照明装置、前、后位灯、转向信号灯、踏板制动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握把制动灯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

3.根据车辆速度鉴定报告(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25号):事发时渝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为38km/h未超速。

4.根据车辆速度鉴定报告(渝安心鉴2025车速鉴字第26号):事发时渝DS*****号普通二轮车的行驶速度为35km/h未超速。

5.根据尸检报告(足公鉴(病理)20255号):李*超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6.根据乙醇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530416号):**送检材料均未检出乙醇。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超,女,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身份证号:500*********061,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经双方协商一致,赔偿133.2万元。事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死者家属情绪平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月13日18时15分许,双路勤务大队接警后由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设置警戒区域防止无关车辆和行人靠近并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和维护交通秩序,同时联系120急救中心。120到达现场,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后双路勤务大队又联系了指挥中心、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和殡仪馆工作人员。待相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将此事故移交事故处理大队处理,并配合事故处理大队勘察完现场后拆除警戒区域。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双路勤务大队、120急救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时,路面完好,天色明亮,视线良好,事故车辆不存在超速、超载情况。当事人胡*驾驶渝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向右变道时,未仔细观察右边道路情况与在右边行驶的DS*****号普通二轮车发生了擦挂,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的DS*****号普通二轮车虽存在握把制动灯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但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事故性质

    结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100120250000013号)分析认定和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四、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建,男,身份证号码:510*******30。驾驶安全技术性能差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变道的过程中影响到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鑫锐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1月18、19、20日对驾驶员胡*建开展了入职教育培训并完成考核,2024年12月、2025年1月督促胡*建完成了每月3小时的网络教育培训课程,符合《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2024年3月、7月、10月定期对渝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展二级维护保养,符合GBT18344汽车维护技术规范要求。但对车辆的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D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议区交通运输委移交永川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1.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双路勤务大队

针对国道246线双桥段,采取固定检查站与流动巡逻队相结合的方式,由每日值班小组负责执行定点检查与动态巡逻任务。该路段布局了11组红绿灯系统,并设立了限速、禁停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及大量的摄像监控设备。事故多发区域,特别部署了约2公里长的中央隔离设施,降低碰撞风险。安装了太阳能警示爆闪灯,提示此处为事故易发地带。同时,双路勤务大队持续开展酒驾、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区交巡警支队双路勤务大队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双路勤务大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2.大足区交通运输委

   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每月对辖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货运企业等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了每日公路巡查机制,对发现道路运输车辆存在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纠正。2024年检查企业108家次,查处交通运输领域的各类违法案件240件,确保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有序良好运行,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区交通运输委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区交巡警支队应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力度,聚焦酒驾醉驾、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让行违规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行动。通过设卡检查、巡逻巡查、视频监控等多种手段,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同时,还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二)区交通运输委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监管力度,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应禁止其上路行驶同时,还应推动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注重培养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使其能够时刻保持警惕,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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