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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成文日期 ] 2025-04-2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5-04-28
[ 成文日期 ] 2025-04-28
[ 有效性 ]

大足区双南路104号附1号路段外“10·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24日,重庆市大足区双南路104号附1号路段外,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由经开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大足区双南路104号附1号路段外10·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渝D****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PW************32,发动机号:534****4,车辆所有人:陈*立,住址:重庆市大足区*,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0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0月31日,经查询为非盗抢车。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LZ9************143,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0月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0月31日,经查询为非盗抢车。

     2.渝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WB***********04843,发动机号:11****4,车辆所有人:刘*田,住址:重庆市大足区*,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09月0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9月30日,强制报废日期:2024年09月01日,事故发生时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经查询为非盗抢车。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陈*立,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身份证号码:510********1135,驾驶渝D****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12月09日,有效期止:2024年12月09日,联系方式:189*4199,非在逃人员。目前已刑拘。

2.*田,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身份证号码:510******316,驾驶渝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03月01日,有效期止:2027年03月01日,联系方式:131*******57,非在逃人员。目前已死亡。

(三)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立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时间:2018年6月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均有效。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双南路104号附1号外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北往龙水方向,南往邮亭方向。道路双向四车道,沥青,路面完好,干燥,道路两旁有路灯,正常亮起,视线良好。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4日17时,陈*立驾驶渝D****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永川区出发运货前往大足区中敖镇。18时42分许,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双南路104号附1号外路段。陈*立在驾车过程中,一边接打微信电话,一边向右变道超车,没有观察右边道路的情况。超车过程中,牵引车右边车门碰到了当时正在右边车道驾驶渝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的刘*田,刘*田被卷入右边车底,碾压致死。

(六)检验鉴定情况

1.根据车辆检验鉴定报告(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095号)证实:渝D****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间接视野装置中的驾驶员侧主外视镜和广角外视野、前视镜、乘员侧主外视镜和广角外视镜齐全;乘员侧补盲外视镜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4.8.1条的要求。渝D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转向信号灯及制动系统性能有效。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1条的要求。行驶系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和第9.1.6条的要求。

2.根据车辆检验鉴定报告(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2096号)证实:渝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前该车转向信号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前照明装置性能不能确定。

3.根据车速鉴定报告(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796号)证实:临近事发时,渝D****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54km/h;渝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驶速度应为57km/h。

4.根据痕迹综合检验鉴定报告(渝安心鉴【2024】痕综鉴字第869号):1、依据现有资料分析可得,以正常坐姿坐于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位上的驾驶员,通过前视镜和广角外视镜的上、下镜进行观察,应可观察到由挂车右侧后部行驶至右侧前部的渝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2、依据现有资料分析可得,渝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渝D****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右侧后部行驶至右侧前部的过程中,渝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速度为54km/h,渝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速度为57km/h,两车均处于加速行驶状态,且渝C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驶速度应高于渝D****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

5.根据尸检报告(足公鉴(病理)【2024】647号)证实:刘*田符合全身组织器官严重损伤致死。

6.根据乙醇检验报告书(渝公鉴(乙醇)【2024】38104号)证实:陈*立静脉血检材未检出乙醇。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田,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身份证号码:510230*0316,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经协商,已达成补偿协议,共计补偿103万元。目前善后工作已结束,社会秩序稳定可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0月24日18时42分,双路勤务大队接警后由大队长李*带队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设置警戒区域防止无关车辆和行人靠近并安排人员保护现场和维护交通秩序同时联系120急救中心。120到达现场,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后双路勤务大队又联系了指挥中心、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和殡仪馆工作人员。待相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将此事故移交事故处理大队处理,并配合事故处理大队勘察完现场后拆除警戒区域。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双路勤务大队、120急救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时,路面完好,道路两旁路灯正常亮起,视线良好。当事人陈*立驾驶渝D****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通过前视镜和广角外镜的上下镜观察,可以观察到道路右侧行驶的渝CT****普通二轮摩托车,但陈*立在驾驶过程中拨打接听微信电话同时又向右变道超车,未及时观察周边车辆情况,碰到旁边驾驶摩托车行驶的刘*田,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刘*田驾驶的渝CT****普通二轮摩托车虽未按照要求进行年检,但与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事故性质

    结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100120240000173号)分析认定和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四、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建议区交巡警支队处理的人员

    *立,男,身份证号码:5102******135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过程中拨打接听微信电话同时又向右变道超车,未及时观察周边车辆情况,在变道的过程中影响到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1第三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2之规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1.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对辖区路段采取定点加巡线的方式进行管控。在重点管控路段处设置固定岗,每日派人值守,并安排3组巡逻组,24小时对全路段进行流动巡逻管控。区交巡警支队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2.区交通运输委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每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道路货运公司以及货运从业经营者开展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改隐患的企业或者业户实施警示约谈并函告公安部门。每周按照勤务计划对货运车辆实施上路检查,对存在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货车进行依法查处。区交通运输委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

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区交通运输委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区交巡警支队要加强隐患路段整治,要聚焦平交路口、弯坡路段等突出隐患开展排查和治理,清理通视障碍,管控通行速度,强化前端警示,完善防护设施;弯坡要科学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减速设施,做好避险及防护措施。

(二)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尤其是对道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的检查,要严厉打击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忽视观察等违法行为,强化驾驶人员行车操作技术培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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