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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0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9-19 |
[ 成文日期 ] | 2020-09-1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05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9-19 |
[ 成文日期 ] | 2020-09-16 |
[ 有效性 ] |
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5·31”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31日2时17分,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联通大道邮亭火车站路口处,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7万余元。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移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大足区监委、大足区总工会、大足区公安局双桥公安分局、大足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足区邮亭镇等单位参加的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5·31”一般交通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和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张*,男,汉族,家住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号,驾驶证号: 51028****17,档案编号:500****32,准驾车型:A2,驾驶“渝D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
2、叶*清,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号,身份证号: 51023****38,行人。
(二)事故车辆情况
渝D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东风牌DF****AV,车辆识别代号: LGA****268,发动机号: 78****11,检验有效期止:2020年9月30日,车辆所有人: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尚城*****,交强险单号:PDZA201****046,商业保险单号:PDAA201****578,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D***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型号:瑞郓牌YR******,车辆识别代号:LA9****11,车辆所有人: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尚城****。
(三)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国道348线1503公里,东往永川方向,西往荣昌方向,北往火车站方向、南往卫生院方向。事发路段系十字交叉路口,红绿灯为黄闪状态,沥青路面,路面潮湿平直完好,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四)事故成因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0]车检鉴字第9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渝D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后轴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前轴制动系统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0]车检鉴字第2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渝D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38km/h。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乙醇)[2020]31947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为张*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叶*清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5mg/100mL。
4、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足公鉴(病理)[2020]26号检验报告,其鉴定结果为叶*清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致死。
(五)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3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尚城********;法定代表人:董*平;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08月03日;营业期限:2017年08月03日至永久;经营范围:道路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人力搬卸服务;货物信息咨询;销售:汽车、汽车零配件、汽车饰品(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5月31日2时17分许,张*驾驶渝D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沿重庆市大足区国道348线从永川方向往荣昌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348线1503公里邮亭火车站路口处,与坐在车行道内滞留的行人叶*清发生碰撞,造成叶*清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5月31日2时20分,大足区交巡警分指挥中心转警给邮亭大队,邮亭大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确认叶*清当场死亡。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3时20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置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事故应急处置到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并严格依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道路交通事故尸体体验》标准对死者叶*清尸体进行检验,同时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叶*清,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号,身份证号: 51023****38,行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足公鉴(病理)[2020]26号检验报告,其鉴定结果为叶*清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致死。
(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初步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7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行人叶*清坐在车行道内滞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一)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大足区内道路运政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通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长寿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颁发,2019年9月11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注册地真实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调查该部门日常安全监管较好、对本次事故履行了职责。
(二)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大足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接警后,支队警员黄毅华、龙训强第一时间赶赴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拟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对5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涉事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对叶*清进行了死亡原因鉴定,并于2020年7月17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调查该部门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较好、对本次事故履行了职责。
(三) 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自查制度并提交了相关资料。事故发生后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提出了相关整改方法和措施。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叶*清,行人,坐在车行道内滞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叶*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叶*清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张*,渝D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其驾驶渝D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沿重庆市大足区国道348线从永川方向往荣昌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348线1503公里邮亭火车站路口处,由于对前方道路观察不足,与坐在车行道内滞留的行人叶*清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追究其责任。
(三)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检查计划,安全管理人员对照制度履行了职责。
一是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主动作为不推卸责任。积极联系死者家属,抚恤死者亲属并赔偿损失,督促保险公司按期支付赔偿金53万余元并多次对死者亲属探望慰问,支付抚恤金4万余元。
二是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调查组要求全面迅速提供相关安全资料。提供资料包括公司任命文件和通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运输企业安全教育统计表、GPS定位报表、车辆挂靠合同等相关安全管理资料。
三是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公司总经理王*、安全科长刘*平、安全员罗*等安全管理人员接事故调查组通知后第一时间从重庆赶往事故调查组配合执法人员做好笔录,还原事故真相。
四是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召开了安全事故分析会。全面查找企业内部管理安全隐患,重点加强了车辆的安全状况检查、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同时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反复抓、抓反复。
五是道路交通事故文书认定该交通事故驾驶员与行人责任相当且行人叶*清饮酒在先并坐在车行道内滞留。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200000112号)认定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行人叶*清坐在车行道内滞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且双方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作用相当。
2、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渝公鉴(乙醇)﹝2020﹞31947号检测出行人叶*清乙醇含量为205.5mg/100mL。
3、2020年6月19日办案交警龙*等询问邮亭镇火车站社区工作人员陶大川得知叶*清在事故发生3天前(2020年5月28日)16:00-17:00左右在邮亭火车站红绿灯路口中间盘腿坐在地上,最后邮亭派出所民警将其带走。
六是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关于“5.31”安全生产事故法律分析报告〔百君大足(2020)法意字第318号〕认定结果。
1、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在履行教育、培训义务上有瑕疵,但认定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更为妥当,
2、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未尽到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3、本次事故不宜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款对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不实施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组织力量不定期开展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检查。一是重点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排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情况和驾驶人资格,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人具备车辆驾驶资质。二是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排查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和交通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督促所有人及时参加安全技术审验,处理交通违法,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实施动态监控。排查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专人加强实时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提醒纠正。四是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二)应急管理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督促交警、交通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业主管职责。
(三)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是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照职责抓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有挂靠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超限超载、逾期未检验等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要自觉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三是要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五是针对此次交通事故,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查找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重庆鑫昀远物流有限公司“5·31”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