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开发区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开发区有关部门和镇(街)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综合巡查、督查、目标考核等工作。综合监管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
(三)承担开发区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开发区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开发区工矿商贸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演练工作;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开发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指导并监督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十)承办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