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7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7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7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人: 周* 性别: 男 年龄: ** 身份证号: 45232****5836
家庭住址: 广西全州县文桥镇****号 邮政编码: 541500
联系电话: 135*****58 所在单位: 重庆源司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职务: 割工 单位地址: 重庆市经开区迎龙镇*****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29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源司雅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据一:(双桥)应急现记〔2025〕工贸 029号、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以及你单位相关人员承认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第 80 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第80 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警告,并处人民币3800.00元(叁仟捌佰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 46*****28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