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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3
[ 成文日期 ] 2025-05-2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3
[ 成文日期 ] 2025-05-23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双桥)应急罚〔2025工贸事故3

被处罚单位:  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驿新大道39号(自主承诺)  邮政编码:   4023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涛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76****30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23日8时30分左右,你单位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00万元。一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厘清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公司安全人员任职文件未宣读,总经理、生产部长、安全员对自身安全职责不清。二是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盲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2025年春节复工复产前两名员工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三是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到位,桥梁拼接板高度偏高、支架未固定的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整改,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四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流于形式,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证据一: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证据二:询问笔录、你单位相关安全资料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你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50000.00元(伍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46010104000582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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