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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3
[ 成文日期 ] 2025-05-2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5-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3
[ 成文日期 ] 2025-05-23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双桥)应急罚〔2025工贸事故2

被处罚人:*涛性别;年龄:**身份证号:41132*****4553

家庭住址:  河南省方城县古庄店乡***号邮政编码:473200

联系电话:176***06所在单位: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驿新大道39号(自主承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23日8时30分左右,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00万元。你作为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长时间不在公司履行安全职责,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不清,安全工作依靠安全管理机构开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打磨区无岗位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完善;“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中未发现桥梁拼接板高度偏高、支架未固定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证据一:事故现场照片,证明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证据二: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图,证明事发时你担任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证据三:询问笔录、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相关安全资料,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你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七)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24年工资收入的40%)26773.00元(贰万陆仟柒佰柒拾叁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46010104000582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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