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4-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3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4-000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3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3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双桥)应急罚〔2024〕工贸 004号
被处罚人: 邓** 性别: 男 年龄: 24 身份证号: 500226****0772
家庭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十里长街***号
邮政编码: 650100 联系电话: 182****550
所在单位: 重庆新霆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 生产部经理
单位地址: 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驿新大道1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接12350群众举报,2024年7月22日,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明友、邮亭工业产业发展中心执法人员刘长琴对你工作单位重庆新霆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重庆新霆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回转窑使用期间未开启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相关附属探头;2、回转窑熄火保护开关部分已跳闸,2个开关已烧焦,达不到熄火保护作用;3、回转窑设备使用天然气(或不凝气),该设备燃烧器的紧急切断阀被拆除。你作为重庆新霆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车间现场的报警装置、切断阀等安全设备设施由你负责管理,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证据一:(双桥)应急现记〔2024〕工贸 051 号、证据二:现场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以及你单位相关人员承认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 460101040005828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