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4-000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7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4-0000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7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7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 大足区同富五金经营部
地址: 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烈火村19组15号 邮政编码:4023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 职务: 经营者 联系电话:191***83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17日,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明友、梁飞,邮亭镇政府执法人员肖仁富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焊接作业操作人员于**等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上岗作业。证据一:(双桥)应急现记〔2024〕工贸 005 号、证据二:现场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7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及焊工于**等人承认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银行双桥支行,账号46010104000582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2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