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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3-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3-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06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双桥)应急罚〔2023〕工贸 007号

被处罚人: 韦** 性别: 年龄: 55 身份证号: 51023***5470                  

家庭住址: 重庆市大足县回龙镇***号 邮政编码: 402360

联系电话: 135***256职务: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9月13日,重庆用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明公司)发生一起丙烷气瓶着火事件。2023年9月14日,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明友、通桥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何昌正对用明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用明公司:1.2023年9月13日丙烷气瓶着火事件的动火作业操作人员韦**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上岗作业;2.车间内办公室和会计室采用泡沫夹层,火灾隐患较大;3.氧气瓶与丙烷气瓶放置间距不足5m,放在露天无遮阳措施,无防倾倒措施,无丙烷、氧气瓶安全技术说明书,无安全警示标志。随即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发现用明公司法定代表人韦**作为用明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证据一:(双桥)应急现记〔2023〕工贸 089 号、证据二: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本人以及相关人员承认存在以上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 460101040005828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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