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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3-000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7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3-000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7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7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双桥经开)应急罚危化〔2023〕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鹏鲲气体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通桥镇茅店村三社 邮政编码: 4009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3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8月29日,在对重庆市鹏鲲气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1)氧气瓶存放区私接不防爆电线用于电风扇;(2)气体报警仪未打开处于关闭状态。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三)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二)、(四)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大写)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 46010104000582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 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