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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3-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13
[ 成文日期 ] 2023-01-1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3-000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3-01-13
[ 成文日期 ] 2023-01-13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双桥)应急罚〔2023〕工贸 001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52身份证号: 5122******1X

家庭住址: 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邮政编码:402362联系电话: 138****628

所在单位: 重庆双桥正大有限公司 职务: 安全环保部经理 单位地址: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星路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13日双桥经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李**、何**对重庆双桥正大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重庆双桥正大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修订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未制订豆粕筒仓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重庆双桥正大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清。证据一:(双桥)应急现记〔2023〕工贸 001 号、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未及时修订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未制订豆粕筒仓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经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你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 46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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