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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13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8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13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8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8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双桥)应急罚〔2022〕工贸112-1号
被处罚人:李*性别: 男 年龄:30身份证号:50022****015
家庭住址:重庆市大足区***2组42号
邮政编码:402360联系电话:1517***66职务:项目水管安装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1月7日双桥经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李明友、何永亮在经开大道西侧园区城市支路2.3号路建设项目执法检查中发现你作为项目水管安装负责人,未检查到项目水管安装过程中焊接使用的乙炔瓶无防回火阀装置,未制止焊工杨洪勇违章作业,导致焊接使用的乙炔瓶发生燃烧。证据一:(双桥)应急现记〔2022〕工贸112号、证据二:现场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未检查到焊接使用的乙炔瓶无防回火阀装置,未制止焊工杨洪勇违章作业,导致焊接使用的乙炔瓶发生燃烧;证据三:《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承认未检查到焊接使用的乙炔瓶无防回火阀装置,未制止焊工杨洪勇违章作业,导致焊接使用的乙炔瓶发生燃烧的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账号46010104000582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