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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成文日期 ] 2021-08-1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4520209/2022-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17
[ 成文日期 ] 2021-08-13
[ 有效性 ]

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 “4·7”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7日04时47分,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74公里+870米处时,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移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双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大足区总工会、大足区公安局、大足区交通巡逻经常支队、大足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足区邮亭镇等单位参加的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4·7”一般交通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大足区纪委监委驻双桥经开区纪检组、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和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 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7日04时47分许,*驾驶K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从邮亭镇方向往双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74公里+870米处时,与同方向由彭*有驾驶的渝DJ****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彭*有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二)应急处置情况

  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当班民警王**、黄**接到报警

电话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按照事故处理规定,对现场进行了保护,并报告了大足区交巡警事故大队,通知了相关部门、医院。之后配合大足区交巡警事故大队开展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4月8日11时左右,事故现场处理结束。整个事故处置有序得当,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车辆情况

K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号:LF***********,发动机号:52******,车辆所属企业: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金鹅镇成渝北路东街*号,车辆实际所有人:马**,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K****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识别代码:LA***********,车辆所属企业:隆昌市顺安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双井北巷*号,车辆实际所有人:马**。

渝DJ****号电动二轮车,车辆识别代码:LA***********,电动机编码:19********,车辆所有人:彭*,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中华村*组*号,身份证号:51**********,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男,汉族,家住四川省隆昌市双凤镇七里村*组*号,身份证号:511***********,驾驶K6****号重量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准驾车型:A2,驾证期限:十年,初次领证日期:1994-08-17,取得道路运输证,发证期2017年06月14日。
    2、彭*,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中华村*组*号,身份证号: 51**********,驾驶渝DJ****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已死亡。
  五)事故企业情况

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8月03日,法定代表人范国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普通货运、集装箱专用运输、冷藏保险专用运输。所在位置:隆昌市金鹅镇成渝北路东街*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8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

(六)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74公里+870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邮亭镇方向,北往双桥方向,该道路为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双黄实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夜间有路灯照明。

(七)司法鉴定意见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7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渝DJ****轻便二轮摩托车。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7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K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K****重型罐式半挂车,该车前照明、括水器装置及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有效;行驶系中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的要求。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1]成因鉴字第2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该事故形态符合川K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前中部与渝DJ****号轻便二轮摩托车尾部接触碰撞。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乙醇)[2021]31806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为1号检材(彭*)和2号检材(张*)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

5、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足公鉴(病理)[2021]20号检验报告,其鉴定结果为*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二、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驾驶K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车辆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足,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初步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三、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根据K6****车主马*报送的驾驶员名单组织车辆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K6****有两名驾驶员,马*和张*。马*驾驶川K6****时间较少,张*驾驶时间较多。马*报送的驾驶员名单仅为马*,马*按时参与了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张*从未参与培训。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对该情况监管不到位。

四、相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

    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共10人,其中4名民警,6名辅警。负责监管经开大道、G246、G348三条道路。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在事故前后期间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超额完成了大足区交巡警支队下达的任务。事故发生后,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也积极配合大足区交巡警事故大队完成了事故处置工作。邮亭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工作履职到位。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对K6****驾驶员张*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存在安全监管漏洞。虽然该漏洞是由于K6****车主马*没有如实报送驾驶员名单造成,但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挂靠公司,应该对挂靠本公司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对K6****驾驶员张*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按照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给与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元罚款

(二)袁*,作为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到位,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了本单位员工安全监管。建议免于对其处罚。

(三)刘*,作为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存在漏洞,责令限期进行整改。

(四)*K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车辆前方道路观察不足,导致事故发生且在发生事故下车查看有人员死亡的情况下,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组织力量进一步加大对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检查。一是严格执法,顶格处罚。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的要求,坚持全面整治和精准打击相结合,逢疑必查,有违必纠,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规范、顶格处罚、强力整治;二是加强路面管控。强化显性用警,最大限度将警力摆在路面,见警车、见警灯、见警察。实行路段承包责任制,将城市道路、国省道路段划分责任区,落实到每一名执勤民警辅警,实行定班、定时、定岗定责,确保勤务落实;三是加强酒驾整治力度。将酒后驾驶查处时段向夜间、清晨、午间延伸,提高检查密度和频率,不定期对客运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四是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二)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堵塞安全监管存在的漏洞。针对此次交通事故,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查找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车主马*,应配合挂靠公司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督促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此次交通事故,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确保所有驾驶员培训到位。

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4·7”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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