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政府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基层政务公开

您当前位置: 首页>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及清单>服务事项清单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4-000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6
[ 成文日期 ] 2024-05-0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4-000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06
[ 成文日期 ] 2024-05-06
[ 有效性 ]

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1
“12369”环保投诉举报受理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市级、区县级 市生态环境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