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6-00037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9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6-00037 |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2026〕3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4-0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9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顺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应利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111MA61PY526G
地址/住址: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邮亭片区A区A7-01/01
地块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现场贮存铝灰(原料)该单位现场贮存铝灰(原料)8954.502吨,其中约2734.662吨暂存无“三防措施”场地(墙板生产车间);烘干工序长期不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标记停产(自2024年6月7日起);盐蒸发结晶离心系统未启用。你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的具体要求为: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二、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分区分类规范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2.2026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保管理人员赖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1110119);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34号);6.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据1-5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6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顺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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