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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6-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 成文日期 ] 2026-06-2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6-0006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 成文日期 ] 2026-06-26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顺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应利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110MA61PY526G

地址/住址: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邮亭片区AA7-01/01

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635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于20263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顺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贮存铝灰(原料)8954.502,其中约2734.662吨暂存无三防措施场地(墙板生产车间);烘干工序长期不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标记停产(自202467日起);盐蒸发结晶离心系统未启用。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附件中第一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3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63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3.20263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保管理人员赖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1110119);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34);

6.重庆顺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铝灰综合利用项目水解脱氮系统滤饼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结论与建议);

7.设施运维台账;

8.2026320日对你法定代表人应利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10.20263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11.20263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12.《重庆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13.检测报告(COT[]2026051812);

1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证据1-9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10-13证明你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证据14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顺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6318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20263号),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于202663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2026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于2026513日提交了“关于恳请对我单位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申请”:一是检查结束后,全面停产整改;二是已将普通车间贮存的原料转至具备“三防措施”的区域暂存;三是开展危险废物司法鉴定工作,鉴定结论:水解脱氮系统滤饼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废物。鉴于违法行为未对周边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未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恶劣社会影响,恳请给予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全程配合;复查时,你单位已主动停产,已将普通车间贮存的原料转至具备“三防措施”的区域暂存;主动开展危险废物司法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水解脱氮系统滤饼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废物;积极开展生产厂区的地下水监测,监测结果达标;综上所述,你单位具有2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减轻处罚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一般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80%(含本数)。鉴于你单位一是积极整改,二是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文件精神要求,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以减轻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如下:

1.对重庆顺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元);

2.对重庆顺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利民处罚款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6611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6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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