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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6-00051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改〔2026〕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15
[ 成文日期 ] 2026-05-1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6-00051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改〔2026〕5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15
[ 成文日期 ] 2026-05-15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 重庆元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永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111MABU7T4Y5C                                                                             

地址/住址: 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工业园区红林路11                                                  

根据重庆市大气帮扶检查组交办的违法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421日对重庆元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旋转窑及其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正常、监测数据正常;登录该单位的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账号,调取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公司工业氧化锶旋转窑煅烧废气排放口的小时数据,显示202511250时至12109时二氧化硫人工标记“调试”,共计370个小时;11259时至12311时氮氧化物、烟尘、氧气、流速、烟温、湿度等均人工标记“调试”,共计195小时。其中,共存在71个氮氧化物折算浓度超标数据、26个颗粒物折算浓度超标数据和1个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超标数据。根据调查,该单位环保管理人员不熟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过失将生产工况的调试标记为在线监测设备的调试。符合《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三、关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十)其他因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人为过失,造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4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64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3.20264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安环人员陈春利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

5.你单位在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上的数据;

6.《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规〔20234号);

7.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证据1-6证明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7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元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659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5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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