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6-00049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5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6-00049 |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2026〕2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5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5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 重庆大湾飞凡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云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111MA7G9AK916
地址/住址: 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经开大道S1-C16-1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C1线管网进行巡查,对重庆大湾飞凡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生产,但污水处理站正在排水,我局监测人员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报告》〔双桥环(监)字[2026]第QT3号〕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120×103mg/L,氨氮92.5mg/L,总磷31.8mg/L,氯化物1.76×104mg/L。依据该单位的排水标准:化学需氧量超标1.49倍,氨氮超标2.08倍,总磷超标5.36倍;依据重庆市《页岩气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806-2025):氯化物超标4.87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3.2026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页岩气开采水处置单位引荐人员陈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吕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产300万平方米单面线路板项目);
5.《监测报告》〔双桥环(监)字[2026]第QT3号〕;
6.《页岩气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806-2025);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500111MA7G9AK916001W);
8.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9.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10.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
11.《监测报告》〔双桥环(监)字[2026]第QT6号〕。
证据1-7证明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8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大湾飞凡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证据9-11证明你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6年2月14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2026〕1号),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于2026年4月27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经复核认为: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全程配合;复查时,已按规定完成整改;事后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鉴于以上情节,我局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5〕6号)的要求,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1)超总量因子个数:4个,裁量等级取4;(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取2;(3)超标状况: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取4;(4)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取2。违法行为共性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取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取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2。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贰拾柒万元整(小写27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账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87。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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