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6-00021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4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6-00021 |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4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4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大湾飞凡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云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111MA7G9AK916
地址/住址: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经开大道S1-C16-15
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生产,但污水处理站正在排水,我局监测人员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报告》〔双桥环(监)字[2026]第QT3号〕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120×103mg/L,氨氮92.5mg/L,总磷31.8mg/L,氯化物1.76×104mg/L。依据你单位的排水标准:化学需氧量超标1.49倍,氨氮超标2.08倍,总磷超标5.36倍;依据重庆市《页岩气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806-2025):氯化物超标4.8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2.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3.2026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安环负责人吕鹏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你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产300万平方米单面线路板项目);5.《监测报告》〔双桥环(监)字[2026]第QT3号〕;6.《页岩气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806-2025);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500111MA7G9AK916001W);8.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据1-7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8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重庆大湾飞凡线路板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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