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5-001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8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5-0012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8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凡)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经开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平凡(重庆)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顾平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111MACTDQH99G
地址/住址: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中小企业园(景华汽配公寓
2号楼4号门市)
我局接到大足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指派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信息;与重庆钻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协议,2024年、2025年分别进行了2次、1次危险废物(废机油)转移,但不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检查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顾平凡全程陪同,并进行了现场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4月8日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2.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你单位与重庆钻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协议书》;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顾平凡与重庆钻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印朝明的微信转账记录;6.你单位《巴渝治废信息管理系统》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查询情况;7.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8.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2025年4月10日和4月18日对重庆钻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印朝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0.重庆钻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证据1-6证明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证据7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平凡(重庆)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证据8-10证明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1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2025〕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鉴于你单位为小微企业,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同时转移的危险废物(废机油)交给了有资质的单位(重庆钻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造成环境影响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不予处罚情形】第九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七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第八项“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拟对你单位不予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学习,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2.加强《巴渝治废信息管理系统》学习,熟悉系统操作流程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