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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415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字〔2022〕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6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6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415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字〔2022〕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6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单位:双桥经开区亮亚汽车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1MA5UBAMC9R
负责人:李仁奎
地 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南路1幢1号
我局收到群众投诉,于2022年7月23日派出执法人员对双桥经开区亮亚汽车配件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喷塑烘干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但你单位未采取任何措施对烘干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以致烘干废气直排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7月23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2年7月29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1-2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3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单位(双桥经开区亮亚汽车配件厂)。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烘干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9日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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