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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91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9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1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91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9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1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4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公司: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6839050438
法 定 代 表 人:李昌中
地 址:重庆市双桥经济开发区邮亭工业园区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设置了露天原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检查时该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全程陪同,并进行了现场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17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1年12月17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1年12月2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1-3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4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公司(重庆足丰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