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89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4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89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4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胜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1)
被责令改正公司:重庆胜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ABNPT46G
法 定 代 表 人:张代刚
地 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水利村2组
2021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经核实发现:重庆胜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预拌混凝土搅拌站1座。现场完成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水泥储罐2座、搅拌机1台、料仓1台(含4个料斗)和传输带1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1年11月29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1-3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4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公司(重庆胜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