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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88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4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88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4 |
[ 成文日期 ] | 2021-12-0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南鑫天建材有限公司2)
被责令改正公司:重庆南鑫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ABYQU61X
法 定 代 表 人:代晓刘
地 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福村六组
2021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经核实发现:重庆南鑫天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配套完善相应环境保护设施,擅自开工建设预拌混凝土搅拌站1座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罐车清洗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现场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水泥储罐3座、搅拌机1台、料仓1台(含4个料斗)和传输带1条。
1.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1年11月30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1-3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4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公司(重庆南鑫天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相关环境保护手续前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