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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 首页>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86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成文日期 ] 2021-11-24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86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成文日期 ] 2021-11-24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白一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公司重庆白一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YRFPX4C

法 定 代 表 人:姚继英

地 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531


20211124日我局收到举报并经查证核实,重庆白一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租用大足车站8号货站开展散煤的装卸、堆存与转运业务,未对露天堆存的煤炭进行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煤渣和煤灰扬散流失,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112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1112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

证据1-2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3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公司(重庆白一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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