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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85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1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85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1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4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伍某波 )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伍*波
身份证号: 500225******3811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投诉经核实发现:伍某波驾驶所属普通厢式货车(渝D93M20)停靠在通桥街道长三角市场内,车内装有大量的废铅酸蓄电池,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废铅酸蓄电池属危险废物,现场伍某波无法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后期询问该批废铅酸蓄电池是伍某波从四川泸县运输至双桥经开区。
以上事实有:
1.2021年12月23日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
4.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你本人的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
证据1-4证明你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5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你(伍某波)。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之规定,责令你在运输废铅酸蓄电池等不需要专用车辆运输的危险废物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应当拒绝运输。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