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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83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字〔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1 |
[ 成文日期 ] | 2022-01-0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83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改字〔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1-11 |
[ 成文日期 ] | 2022-01-08 |
[ 有效性 ]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隆运车安运输(重庆))
被责令改正单位: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60H4FP11
法 定 代 表 人: 鲍小强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驿新大道57号
2021年12月30日我局接到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和鄢兴平涉嫌未按照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问题线索,经后期调查违法事实为: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在接收到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处置的报废汽车座椅后,在明知鄢兴平(个人)无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情况下,擅自违反与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报废车座椅处置委托协议将报废车座椅委托给个人(鄢兴平)处理,至使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汽车废泡沫垫违规处置。
以上事实有:
1.2021年10月19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工业固体废物倾倒现场调查时的视听资料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11月4日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行政执法人员对鄢兴平清理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时现场调查时的视听资料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1月9日、2022年1月5日对鄢兴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1月8日、2021年11月9日、2022年1月7日对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刁维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0月21日、2022年1月10日对你公司熊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报废车座椅处置委托协议》;
7.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证据1-6证明你公司未落实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单位主体责任,将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无处理能力和资质的个人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公司(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1.严格落实产废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将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2.协助鄢兴平对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处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