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24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字〔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1 |
[ 成文日期 ] | 2022-02-25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24 |
[ 发文字号 ] | 双经开环罚字〔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 发布日期 ] | 2022-03-01 |
[ 成文日期 ] | 2022-02-25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白一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被 处 罚 单 位 :重庆白一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YRFPX4C
法 定 代 表 人:姚继英
地 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5号3-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举报并经查证核实,重庆白一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租用大足车站8号货站开展散煤的装卸、堆存与转运业务,未对露天堆存的煤炭进行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煤渣和煤灰扬散流失,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1年11月24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1年12月6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1年12月20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的视听资料;
5.2021年12月20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6.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重庆车务段关于明确大足火车站货8线扬尘治理责任主体的函》(重车货函〔2021〕185号)等证据材料。
证据1-3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4-5证明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证据6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公司(重庆白一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21〕13号),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1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听)字〔2022〕1号),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1.你公司在开展装卸堆存转运散煤业务的同时,履行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应尽的责任与义务;2.你公司未履行好相应的责任与义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3.你公司在问题发生后能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场地清理,积极采取建设半封闭厂棚、完善雾炮喷淋设施等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能够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和管控,为创造和谐、文明、美丽的双桥经开区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9〕77号)的要求,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账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6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