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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15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查(扣)字〔2021〕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2-00115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查(扣)字〔2021〕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成文日期 ] 2021-11-25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重庆南鑫天建材有限公司)

 


被查封(扣押)单位(个人)重庆南鑫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91500111MAABYQU61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晓刘

地 址: 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天福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1125日我局收到投诉经核实发现:重庆南鑫天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配套相关环境保护设施,擅自开工建设预拌混凝土搅拌站1座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罐车清洗废水、噪声等污染物。现场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有水泥储罐3座、搅拌机1台、料仓1台(含4个料斗)和传输带1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1125日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11125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笔录》;

3.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1-2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你公司(重庆南鑫天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查封依据和期限以及设施、设备的名称

为防止你司继续生产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司位于邮亭镇天福6组的生产设施总电源开关和控制器开关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1125日起至20211224日止)。

    三、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查封期间,你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否则我局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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