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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1-00080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成文日期 ] 2021-10-2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1-00080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成文日期 ] 2021-10-21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博鑫辉瑞劳务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博鑫辉瑞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9ARG2F

法 定 代 表 人:郭新乐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翠渝路551641-1-9

202110118我局接到投诉对“双桥经开区双路镇水厂工程(三期)”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在项目平场清淤过程中,擅自将项目工地内鱼塘底部的淤泥排入下面的农地内,造成了大量的黑色絮状淤泥堆积在农地内,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张生现场进行了确认。

以上事实有:

1.2021101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和《现场勘察笔录》;

2.2021109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张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双桥经开区双路镇水厂工程(三期)场内土石方平场方案》

4.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水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证据1-3证明你公司擅自向农用地排放清淤底泥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公司(重庆博鑫辉瑞劳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完成对排放淤泥的清理处置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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