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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1-00073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罚字〔2021〕1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成文日期 ] 2021-10-2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1-00073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罚字〔2021〕1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成文日期 ] 2021-10-21
[ 有效性 ]

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个人):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60H4FP11

人:鲍小强

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驿新大道5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816日晚10许接到投诉称通桥街道凯瑞特种车与金域都会中间空地有人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渝BS7826的渣土车正在倾倒废旧汽车座椅,渣土车驾驶员吴龙现场进行了确认。经后期调查这些废旧汽车座椅是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产生的,该公司委托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转运至重庆市涪陵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处置,由于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驾驶员吴龙为节约往返涪陵区的油费,擅自将转运的2车固体废物(废旧汽车座椅)倾倒在通桥街道凯瑞特种车与金域都会中间空地.818日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对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了清理,经过磅确认共计14.54吨废旧汽车座椅泡沫棉。

以上事实有:1.2021816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和《现场勘察笔录》;

2.2021817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和《现场勘察笔录》;

3.2021818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和《现场勘察笔录》;

4.2021819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小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

6.你公司清理废旧座椅的过磅单据;

7.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处置合同。

8.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证据1-4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5-8证明你单位涉及倾倒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和违法所得金额,以及违法主体是你单位(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824日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21]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完成对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清理处置工作;并于202198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听)告字[2021]11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在我们执法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主动配合调查,立即组织人员对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了清理,整改态度较好,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977号),我局案件调查处理委员会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你单位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日常人员管理,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双桥经开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据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分别与重庆市涪陵区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签订的处置合同,每吨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为85元,每车运输费用为3000元,你单位倾倒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未超过十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6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2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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