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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1-00070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罚字〔2021〕1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成文日期 ] 2021-10-2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1-00070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罚字〔2021〕10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成文日期 ] 2021-10-21
[ 有效性 ]

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638X3

法 定 代 表 人项德生

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景

华庭9幢负2-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862254分接到投诉后,237分到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双桥经开区实验幼儿园工程项目的施工,未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地梁混凝土浇筑作业,产生较大噪声,直至2330分才停止现场浇筑作业,至次日040分天泵清洗完毕,施工现场全面停止作业。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全程陪同,并进行了现场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87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

2.202187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189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任职材料、委托书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1-3证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4证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你公司(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二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之规定

我局2021810日直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双经开环改字〔202110号),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于202198直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双经开环罚告(听)字〔202110号),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鉴于你公司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977号)的要求,经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创造和谐、文明、美丽的双桥经开区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977号)的要求,经案审会研究决定,重庆耀康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暂收)

账 号:460101040005828

开户银行: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请及时与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43393867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1108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10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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