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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1-00021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483381/2021-00021
[ 发文字号 ] 双经开环改字〔2021〕1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被责令改正单位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60H4FP11

法 定 代 表 人: 鲍小强

址:重庆市大足区邮亭镇驿新大道57

     2021816日晚10许接到投诉称通桥街道凯瑞特种车与金域都会中间空地有人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公司委托运输车牌号为渝BS7826的渣土车正在倾倒废旧汽车座椅,现场共计倾倒有约20吨废旧汽车座椅泡沫棉,渣土车驾驶员吴龙现场进行了确认。

以上事实有:

1.2021816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和《现场勘察笔录》;

2.2021817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视听资料和《现场勘察笔录》;

3.2021819日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小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 重庆汇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为凭。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公司(隆运车安运输(重庆)有限公司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完成对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清理处置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20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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