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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5880012226/2022-00030 [ 发文字号 ] 双桥经开财务发〔2022〕35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财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 成文日期 ] 2022-06-1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5880012226/2022-00030
[ 发文字号 ] 双桥经开财务发〔2022〕35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经开区财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 成文日期 ] 2022-06-13
[ 有效性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财务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经开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号)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财务局

                                    2022613

附件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26)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

二、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2年下半年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2022630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严格落实《通知中预留份额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确实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三、规范价格评审优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各区县不得直接确定统一价格评审优惠比例,应当采购根据采购项目的标的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四、全面编制采购计划。市财政局将政策措施规则融入业务管理系统和政府采购文件范本,采购人在编制和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准确填报和编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对于已确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非中小企业不得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出现《办法》第十条情况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并按照《办法》第九条及通知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加强执行监管服务。各区县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做好服务工作,为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提高预付款比例、融资担保服务、按时验收付款、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感。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围绕政策措施执行加强监管,加大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审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提质增效。市财政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县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向市财政局报告,上下贯通、左右联动、优化服务,共同营造一流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重庆市财政局

20226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6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202271日起执行。

2022530


附件下载:

渝财采购〔2022〕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doc
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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