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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111588918014H/2023-0007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经发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8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8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588918014H/2023-0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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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经开区经发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8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小微担”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开区各部门,龙滩子、双路、通桥街道办事处,邮亭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小微担”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经开区管委会2023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小微担”
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强化金融服务保障,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对经开区小微企业开展“小微担”融资增信业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担”,是指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企业担保增信,经开区管委会提供专项资金作为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融资增信业务。
第三条 在经开区范围内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适用本办法。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四条 “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是经开区管委会专项建立的用于补偿合作担保机构代偿小微企业融资贷款逾期本息的资金。由“小微担”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担”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机构为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小微担”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任组长,党工委、管委会其他副职领导任副组长,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财务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双桥工业园区发展中心、邮亭工业产业发展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经开区经发局。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经开区经发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协调相关单位及担保机构,提请领导小组审定相关事宜,参与贷后监管,协调解决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经开区财务局:负责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贷前调查和参与贷后监管,协调解决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环保情况和是否存在环保行政处罚等进行审查,配合贷前调查和参与贷后监管,协助解决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双桥工业园区发展中心:负责推荐双桥工业园区内企业,配合贷前调查和参与贷后监管,帮助解决企业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邮亭工业产业发展中心:负责推荐邮亭工业园区内企业,配合贷前调查和参与贷后监管,帮助解决企业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企业市场行为和诚信等进行审查,配合贷后监管,协助解决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区税务局:负责对企业纳税情况、欠缴税费情况和是否存在涉税费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查,配合贷后监管,协助相关部门解决贷款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代偿补偿资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经开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作为代偿补偿资金。合作担保机构按照“小微担”担保余额与代偿补偿资金10:1比例安排担保资金。当“小微担”担保资金达到约定放大比例,合作担保机构提出由经开区管委会按照约定比例补足代偿补偿资金申请,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代偿补偿资金管理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协议约定将代偿补偿资金委托合作担保机构管理,借款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合作担保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授权合作担保机构在发生代偿后,按照代偿补偿资金应承担比例列支。
第三章 企业基本条件与推荐额度
第八条 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经开区内注册登记、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发展潜力好的小微企业;
(二)申请前1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亡人安全责任事故、较大社会稳定事故;
(四)未列入大足区公众信用平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 推荐额度
按照企业规模、税收、产业发展潜力、客户含量等情况,确定推荐额度:
一般情况下,规下企业推荐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规上企业推荐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同时,为鼓励企业发展创新,依据企业产值税收、科技创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等)、发展潜力等情况,可适当增加推荐额度。原则上,规下企业增加的推荐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规上企业增加的推荐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担保额度、期限、担保费率
第十条 担保额度:规下企业单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规上企业单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担保比例:由合作担保机构和承办银行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原则上1次不超过1年。若企业有续贷需求,到期偿还后可续贷,且需在续贷当年由规下升为规上,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续贷不超过4次。
第十二条 担保费不高于担保额的1%,由担保机构向借款企业收取。
第十三条 为做好风险防控,企业应提供等值且合作担保机构认可的抵押或质押,抵押物可用房产、设备、库存等,质押物可用股权、应收款等。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有融资担保需求,向双桥工业园区发展中心或邮亭工业产业发展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部门推荐
双桥工业园区发展中心或邮亭工业产业发展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推荐意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经开区财务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合作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并提出书面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及推荐额度,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合作担保机构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 贷前调查
合作担保机构收到推荐函后会同承办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企业的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贷款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发放
合作担保机构会同承办银行按照小微企业贷款授信管理要求,加强贷款项目合规性、偿还能力、反担保方案审查,于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附贷款合同等)。
第六章 代偿补偿
第十八条 代偿启动
当《目标客户库》中借款企业发生贷款逾期时,合作担保机构应及时代偿逾期贷款本息,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九条 代偿补偿分担比例
由代偿补偿资金、合作担保机构按照5:5的比例承担代偿本息。
第二十条 债务追偿
合作担保机构向借款企业进行债务追偿,追偿回的资金按代偿补偿分担比例分别退还合作担保机构和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当单一承办银行代偿率达到3%时,暂停该承办银行开展“小微担”新增业务,直到承办银行承办的“小微担”业务通过追偿将代偿率下降到3%以下。“小微担”总体代偿率超过5%时,暂停“小微担”新增业务,直至通过追偿将代偿率降到5%以下。(代偿率=累计代偿余额/累计担保发生额)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合作担保机构每月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使用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合作担保机构通报《目标客户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按其贷(保)后管理制度,开展“小微担”贷(保)后跟踪和检查,对按照风险5级分类调整为次级以下等次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情况。
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合作担保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与相关部门协助承办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开展贷(保)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履约、贷款使用等情况,及时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使用“小微担”的借款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借款企业使用“小微担”融资担保资格,给代偿补偿资金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经查证后,将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 经开区经发局、经开区财务局要加强对“小微担”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市级有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按照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双桥经开区“小微担”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桥经开办发〔2021〕25号)同时废止。发布之日前在贷(保)项目风险分担仍按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与重庆市大足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签订的《“小微担”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小微担”目标客户库入库申请表
附件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小微担”目标客户库入库申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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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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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的 基本情况 |
申请额度 |
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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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园区发展 中心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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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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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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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 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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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财务局 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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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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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担”领导小组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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